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本公司提供如下保险责任项目。投保人在投保时需与本公司约定所选择的保险责任项目和各项保险责任项目的最高赔付限额,并于保险计划明细上载明。 在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就诊区域内发生所选择保险责任项目中列明的保险事故并支出相应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将按约定的方式对符合常规合理的、且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和自付额后,在最高赔付限额内进行赔付,但对于明显不合理的或非常规的医疗费用、以及任何保险期间结束后的医疗费用(续保除外)本公司将不予赔付。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本公司将不再对已经获得补偿的部分进行赔付。
一、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二、大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责任
三、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四、生育医疗保险责任
五、牙科医疗保险责任
六、预防性检查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预防性检查保险责任 | 指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进行的每保单年度 1 次常规体检。 |
牙科医疗保险责任 | 包括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下列治疗项目: 1. 紧急牙科治疗:指由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且于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起 15 天内接 受的紧急牙科诊治和原位牙修复(不包括由于咀嚼食物造成的牙齿损伤),原位牙不包括原 带有牙冠、充填物或有裂缝的牙齿以及常规牙科治疗和根管治疗; 2. 牙科诊疗:包括口腔检查、X-射线、化验和检验; 3. 预防性治疗: 包括根管治疗、氟治疗、洗牙(每保单年度不超过 2 次)、贡合金或 复合填充物补牙、简单拔牙(不包括智齿拔出); 4. 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他牙科医疗费用。 |
生育保险责任 | 对于已婚女性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所发生的,且符合当地政府制订的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规定的支付范围内的下列生育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方式进行赔付: (1)孕产期检查费、药品费和治疗费; (2)分娩时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3)流产或终止妊娠医疗费用; (4)因妊娠、分娩、流产或终止妊娠所引起的并发症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5)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它合理生育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的孕产期跨越两个保单年度,则该项保险责任的最高赔付限额以该被保险人分娩时所在的保单年度约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为限,若未续保,则我们司仅赔付被保险人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上述生育医疗费用。 |
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 若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接受门诊治疗而发生的且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 |
大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责任 | 大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责任针对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中的 住院医疗费用,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超过其约定的赔付限额的该部分医疗费用我们在适用约定的大额住院补充医疗免赔额、自付比例和赔付限额后进行赔付。 |
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 指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由医师建议及批准入住医院住院部病房,在住院期间因接受治疗而发生的费用。 |
投保条件
一、投保资格: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职业工会等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为其符合参保资格的团体成员及团体成员的配偶和子女投保本合同。
二、参保资格:参加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须是在其参加本合同之日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团体在职成员,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成员。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 其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被保险人的配偶,以及年龄在出生满 30 天到 18 周岁(若子女为全日制学生则可延长至 23 周岁)以下的子女也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参加本合同的外籍人士或港、澳、台人员须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有效的工作签证或拥有在中国大陆境内有效的居住签证或长期居住权。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始到本合同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自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起始日的零时开始,到其个人保险期间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不可超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因下列原因或项目之一而导致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生育医疗保险责任、 牙科医疗保险责任和预防性检查保险责任,但保险计划中选择的保险责任除外;
2. 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当日之前 180 天内,曾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症状或体症、伤害(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障连续超过 12 个月或本公司已确认承保的疾病不受此限);
3、非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任何与本次入院病情无关的食宿、普通护理和其他医疗服务等费用;任何与医疗或病症无关的费用;
4、精神疾病、先天性疾病、有关鼾病及呼吸暂停综合症、性病、性功能障碍、变性及相关治疗;
5、任何在疗养院、水疗院、温泉、天然诊所、健身房或无合法行医资格的场所、及因为家庭医疗的需要而建立具有医院装备的并成为被保险人的家或永久居住地的组成部分所发生的膳宿和治疗费用;
6、被保险人避孕、绝育手术(或其逆向手术)、受精、输精管切除手术、不孕不育症及其他任何帮助生殖的方式以及被保险人在怀孕 28 周以上乘坐飞机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7、非经注册医师推荐和认可的以诊断为目的的住院、X 光检查、物理治疗、住院和特殊医疗服务;
8、任何与美容和整形相关的费用:
(1 )美容、牙齿美白、假牙镶嵌、牙齿贴面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纹身相关的或与穿洞相关的医疗费用;
(2 )整容手术或修补手术、去除脂肪或去除其他多余组织,以及因上述治疗而引起的体重减轻或体重发生问题或饮食紊乱,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保险期间内患癌症所接受的手术直接引起的上述治疗除外(仅包括功能恢复的治疗);
(3)近视或远视的视力纠正手术;
9、非医疗必需的例行身体检查、体检和检查;预防接种和免疫接种;
10、口腔检查、治疗和手术;
11、试验性医疗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或未经证实的医疗治疗或药物治疗,购买未经医师处方或指定的药物及其他药品或预防性药物、疫苗及检查;
12、眼屈光或装配眼镜;购买或使用特别支架,修复器具或设备,如假肢,助听器等;
13、 被保险人因戒毒、戒酒或以戒除成瘾为目的的在医疗机构所发生的费用; 或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14、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费用:
(1) 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 3500 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
险和考察;
(2)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故意暴露于危险之中(救助他人除外)、或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自负额 | |
可选 | 大额住院补充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自负额 |
门诊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自负额 | |
生育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自负额 | |
牙科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自负额 | |
预防性检查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自负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酒驾、戒毒、戒酒、避孕、绝育手术等;参加高风险运动等;非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疗养院、水疗院、温泉治疗费用;任何与美容和整形相关的费用;非经医生推荐的X 光检查、物理治疗等;非医疗必需的例行身体检查、体检等;口腔检查、治疗和手术;眼屈光或装配眼镜等;患先天性疾病等;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投保前接受过治疗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