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满30日后(续保合同不受该30日限制)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进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 按照第2.3款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日限额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手术费、床位费、膳食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指在住院期间发生的除药品费、手术费、床位费及膳食费以外的费用,具体包括:检查检验费、治疗费、护理费、材料费、救护车使用费。 |
特定疾病门诊医疗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满30日后(续保合同不受该30日限制)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进行特定疾病门诊诊疗,保险公司对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特定疾病诊医疗费用,按照第2.3款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在其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特定疾病诊医疗保险金。 特定疾病门诊包括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上述三项治疗延续至该保险期间届满后,保险公司仍然承担保险责任,但以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含)为限。 在上述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30日内(含第3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住院或门急诊治疗,则无论该治疗发生在前述30日内或延续至30日后,均不在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内。 |
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 在上述每次住院前 7 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 7 日内(含出院当日)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接受的急诊治疗所导致的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对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前后急诊医疗费用, 按照第 2.3 款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在其次限额范围内给付住院前后急诊医疗保险金。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观察床位费及护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