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专项疾病保险金
二、医疗保险金
投保人可根据需要,选择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1. 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专项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续保除外)首次发病、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的专科医师首次确诊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按确诊恶性肿瘤当日的专项 疾病保险金额给付专项疾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住院,对于在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约定承保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赔付。 |
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在医院接受门诊急诊治疗对于在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约定承保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赔付。 |
生育保险责任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女性发生的符合约定承保范围的合理生育医疗费用,我们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赔付。 |
一、投保资格: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职业工会等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参保资格的团体成员投保本合同。
二、参保资格:参加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须是年满 16 周岁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团体在职成员,或其它本公司认可的成员。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 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配偶, 以及年龄在出生满 30 天到 18 周岁(若子女为全日制学生则可延长至 23 周岁) 以下的子女也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始到本合同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自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起始日的零时开始,到其个人保险期间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不可超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上述时间和日期均指北京时间。
每个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投保人与本公司可以协商决定是否续保,续保需双方书面确认。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续保保险费。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患恶性肿瘤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专项疾病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恶性肿瘤;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患恶性肿瘤;
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5.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二、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除合同中指明赔付外,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
1.疗养、康复性治疗、健康护理。
2.美容手术(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除外)、视力矫正手术;
3.非应由被保险人本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4.非医疗必需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恶性肿瘤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 |
医疗费用 | 实际费用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合同生效前已患恶性肿瘤;合同生效180日内患恶性肿瘤;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未遵医嘱等;疗养、康复性治疗、健康护理;美容手术、视力矫正手术;非应由被保险人本人支付的医疗费用;非医疗必需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