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内, 若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
急性病,本公司通过授权的境外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按照下列约定承担救援服务
一、援助热线电话
四、安排陪同住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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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运回国 |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境内。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 |
转院治疗 |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助时,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 |
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将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服务: (1)遗体转送回国 在相关法律的许可下,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用正常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承担灵柩运送回国费用,包括支付灵柩费(不超过人民币6,000元)。 (2)火葬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将支付火葬费使被保险人的遗体可以在事发地火葬,并支付骨灰盒运回中国的运送费用(正常航班)。火葬费用将以事发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3)就地安葬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可以按照家属愿望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支付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所有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 |
援助热线电话 | 被保险人需要救助时,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提供24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
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 | 若被保险人需要立即救治,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医疗救助时,承担治疗发生的费用,具体如下: (1)安排被保险人入住到距事发地最近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 2 最合适的医院; |
安排子女回国 | 若随行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时,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经济交通方式送其回 国,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回国。若未成年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该未成年子女自 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交通费用自行承担。 |
安排陪同住院 | 未满 15 周岁住院治疗时,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 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医院附近的酒店,每晚费用不超过人民 币 1,000 元,累计入住以 5 日为限。 |
紧急门诊责任 | (1)若因病情所需,经救援机构授权医生允许,可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 的医疗检查和治疗,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 费、X 光费及药费),但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由被保险 人自行承担。 (2)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紧急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事故不超过 人民币 10,000 元为限,且每一事故之首次紧急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 400 元(含人民币 400 元)的部分自行承担。 (3)如果经紧急门诊诊断后需继续住院治疗,且连续住院治疗超过 36 小时, 则该次门急诊的全部费用由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且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条第三 款的约定承担相关住院费用。 (4)当接受门诊治疗时,根据治疗性质,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可按本条第三 款的规定将被保险人转运回国。 (5)紧急牙科门诊 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突发急性病而直接造成的牙病,由通过救援机构负 责为其安排紧急治疗。 |
旅行援助 | 若被在境外旅行时因被抢劫或盗窃丢失其旅行证件,将通过救援机构协助 其补办,但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
法律援助 | 若在境外旅行期间需要法律相关的帮助,可以通过救援机构提供相关协 助,但所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
一、投保资格
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职业工会等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参保资格的团体成员及其家属投保本附加合同。
二、参保资格
参加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须是年龄在 16 周岁(含 16 周岁)至 70 周岁(含 70 周岁)之间、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团体在职成员,或其它本公司认可的成员。 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出生满 30 天 (含 30 天) 至 23 周岁 (含 23 周岁) 的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必须在出境前参保。
保险期间及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须与本公司约定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并选择相应的个人累计保障天数。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和个人累计保障天数将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自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累计境外旅行天数达到其个人累计保障天数当日的二十四时止,且最长为一年。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起始日的零时开始,到其个人保险期间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在被保险人个人保险期间的终止日,无论该被保险人累计的境外旅行天数是否已达其投保时选择的个人累计保障天数,本公司均不退还保险费。
上述时间和日期均指北京时间。
对下列任一行为、原因所导致的费用和后果(包括被保险人的治疗、身体残疾或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及相关费用:
1、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具有的,且已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前经医生诊断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症状或疾病;
2、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书面同意或安排的转运和救护。但以下紧急情况除外:事发地点偏僻,无法事先通知救援机构,且任何延误将会加重被保险人的伤势或病情,甚至危及其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疗转移或转运。 同时,救援机构将保留对所发生的案件进行调查的权利,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全额或部分偿还案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3、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任何下列原因产生的费用:
3.1、未遵医嘱引起的任何后果;
3.2、以境外就医为目的的旅行及相关费用;
3.3、境外康复或疗养为目的旅行及相关费用。
4、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5、任何非紧急性治疗要求,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再进行的治疗;
6、任何非紧急性住院,或者已做住院安排,但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再进行的住院;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10、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的意外事故及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11、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
12、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
13、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投保人与本公司有约定的除外;
14、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15、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16、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17、救援机构在下列情形下不提供服务:
17.1、宣布或未经宣布的战争、侵略、外国敌人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行动、战斗或类似战争的敌对行动、内战、叛乱、革命、起义或军事政变;
17.2、核武器材料、来自核燃料或核废料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17.3、被保险人任职于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武装部队,但和平时期的后备役军人训练除外;
17.4、在大众媒体已经发出罢工、暴乱或内乱警告的地区旅行时,被保险人仍未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而遭受的意外;
17.5、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自杀、故意自伤、怀孕、流产、避孕及性传播疾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HIV 呈阳性);
17.6、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17.7、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 3500 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17.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7.9、被保险人在旅行时,违反当地法律,被当地政府或机关扣押、拘禁所造成的后果;
17.10、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及相关的费用。
18、发生在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和保险责任以外的保险事故;
19、 在把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转运到邻近国家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办理所需签证或者在取得该国家授权过程中出现延误,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后果;
20、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在服务当中因非救援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
21、 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一切境外旅行救援保险责任,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全部同意而产生的费用。救援机构将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22、若为从本附加合同中获益而进行骗赔或者采取任何欺骗的手段,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而且不退还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如发现被保险人通过欺骗手段从本公司获取了保险金,本公将要求被保险人予以退还并赔偿由此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
23、 由于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外在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后果。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行为。
24、如果被保险人在旅行中,由于上述除外事故发生死亡,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对已缴纳的保费不予退还。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援助热线电话 |
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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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 | 安排入院+相关治疗和服务费用 | |
转院治疗及转运回国 | 提供转院治疗服务+转运回国服务 | |
安排陪同住院 |
住宿费 (最高报销每晚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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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子女回国 | 回程机票费用 | |
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或安葬 | 遗体转送回国相关费用+火葬+就地安葬 | |
旅行援助 | 救援机构协助丢失证件 | |
法律援助 | 提供法律相关协助 | |
紧急门诊责任 | 紧急门诊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400 (每次最高报销10000元) |
紧急牙科门诊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400 (每次最高报销4000元) |
被保险人因未遵医嘱、以境外就医为目的的旅行及相关费用、境外康复或疗养为目的旅行及相关费用、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医疗事故、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健康检查、美容手术、外科整形、装配假眼、假牙、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