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给付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1. 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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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给付 | 若生存至年金领取日,则自该年金领取日起 60 天内,可以选择是否申请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
离职保险金 | 若在年金领取日之前离职,我们将按照收到账户价值提取申请后下一个计价日确定的理财账户单位卖出价计算其个人账户价值。 |
全残保险金 | 若在领取年金之前,发生合同约定的全残,我们按个人账户价值的 100%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领取年金之前,不幸身故,我们将按个人账户价值的 1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给付 | 若在法定退休年龄的生日之前,遭遇意外事故起 180 天内死亡的,除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外,本我们还将按身故当日的理财账户单位卖出价计算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30%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职业工会等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参保资格的团体成员投保本合同。
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精神疾病;
7.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8. 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 3500 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9.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年金 | 一次性领取 | 个人账户价值 |
分期领取 | 个人账户价值 | |
先一次性后分期领取 | 个人账户价值 |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 (未领取年金;法定退休年龄生日前因意外导致的身故,额外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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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
个人账户价值 (未领取年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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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 |
个人账户价值-账户价值提取费用 (未领取年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细菌或病毒感染;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等;精神疾病;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