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三、全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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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身故,我们将按个人账户价值的 101%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保险金,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 60 岁之前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天内死亡的,除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外,我们还将按身故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4%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我们所约定的全残,我们按收到全残保险金索赔申请书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保险金,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条件
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职业工会等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参保资格的团体成员投保本合同。
本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投保时的周岁年龄为准。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 18周岁至 60 周岁。
一、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给付基本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在本公司连续参保满两年除外),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二、 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不负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6. 药物过敏;
7.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8. 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
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 3500 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9.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101%+基本保额 |
意外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4% (60周岁前可额外领取) |
全残 | 个人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细菌或病毒感染;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等;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