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天内死亡,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我们依据合同赔付过意外残疾或烧伤保险金,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须扣除已赔付金额。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天内致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我们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机体软组织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烧伤,我们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列的烧伤部位和相应的烧伤面积占体表皮肤的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金额为《意外烧伤保险金给 付表》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
投保资格
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职业工会等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参保资格的团体成员及其家属投保本合同。
参保资格
参加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须是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团体在职成员,或其它本公司认可的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配偶,以及年龄在出生满30天到18周岁(若子女为全日制学生则可延长至23周岁)以下的子女也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
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的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7. 药物过敏;
8.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9. 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 3500 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10.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已领取烧伤金额 | |
可选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烧伤 | 保险金额×意外烧伤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等;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