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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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医院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付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 |
本公司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的医疗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7. 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8. 药物过敏、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保健理疗、变性、美容、妊娠、异位妊娠、流产、分娩;
9. 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10.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先天性疾病、牙齿整形、自杀、吸食毒品、感染艾滋病病毒、细菌、病毒感染、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