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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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和门特定保险责任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医院接受门诊、急诊治疗,对于由此发生的,属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 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并按医保起付标准、赔付限额、共付比例等相关规定需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人和我们约定的其它合理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我们按约定的赔付方式进行赔付。 |
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医院接受门诊、急诊治疗,对于由此发生的,属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 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并按医保起付标准、赔付限额、共付比例等相关规定需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人和我们约定的其它合理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我们按约定的赔付方式进行赔付。 |
牙科医疗保险责任 | 对于由以下原因导致的牙科门(急)诊费用,我们按约定的赔付方式进行赔付: (1)龋病、牙髓病、牙隐裂所引起的补牙、牙髓治疗、拔牙、阻生齿治疗; (2)牙周组织疾病,如牙周炎、牙龈炎、根周炎等治疗; (3)合同双方约定的其它牙科治疗。 |
生育保险责任 | 对于已婚女性,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所发生的,且符合当地政府制订的职工生育保险 实施细则规定的支付范围、按规定需由个人支付的下列生育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方式进行赔付: (1)孕产期检查费、药品费和治疗费; (2)分娩时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3)流产或终止妊娠医疗费用; (4)因妊娠、分娩、流产或终止妊娠所引起的并发症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5)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它合理生育医疗费用。 若孕产期跨越两个保单年度,则该项保险责任 |
公共保额保险责任 | 对于公共保额适用的保险责任,若累计赔付保险金额超过该项责任约定的最高赔付限额,经投保 人同意,我们按照公共保额适用保险责任的约定赔付公共保额保险金,最高赔付金额以约定的该被保险人 公共保额限额为限。本项保险责任对所有被保险人累计最高赔付金额以约定的投保人公共保额限额为限。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始到本合同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条件
一、投保资格: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职业工会等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参保资格的团体成员及其本公司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的医疗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一)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牙科医疗保险责任、生育医疗保险责任和公共保额保险责任,但保险计划中选择的保险责任除外;
(二)被保险人自参加本合同当日起之前的180 天内,曾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病症或伤害(续保除外);
(三)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七)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
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八)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九)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接受治疗(突发急性病住院除外)。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突发急性病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住院,领取实际费用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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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 | 普通门、急诊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牙科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
生育费用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注:此产品为医疗产品有3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投保前180天内疾病等;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接受治疗;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