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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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2.3所述的(4)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次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的,我们除按2.3.1.2款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该事故发生时本 3 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航空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200%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猝死、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等;分娩、流产等;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等;细菌、病毒等感染;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