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12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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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保险金 | 若在年满 3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置业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1)若在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我们将给付直至身故时累计已交合同保险费的100%; (2)若在年满18周岁之后身故,且身故时在3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前,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70%扣除已支付的生存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 (3)若在年满3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70%扣除已支付的生存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 |
教育保险金 | 若被在年满 18、19、20、21、22、23 和 24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教育保险金。 |
创业保险金 | 若在年满 2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创业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教育金 |
基本保额×10% (18周岁至24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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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金 |
基本保额 (25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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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金 |
基本保额×200% (30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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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
含18周岁至30周岁 | 基本保额×370%-已领取生存金 | ||
含30周岁后 | 基本保额×570%-已领取生存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