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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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若身故时未满 1 周岁,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身故时已满 1 周岁但未满 2 周岁,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身故保险金; (3)若在年满 2 周岁至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4 时之间身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4)若在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4 时之后身故, 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身故保险金。 |
安康礼金 | 若生存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安康礼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基保险金额的 50%给付满期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体检津贴 | 自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我们将于每满两年的保险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0.5%向被保险人给付体检津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体检津贴给付终止: (1)身故; 2)处于提前给付保险金期间; 3)年满 98 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 60 周岁,在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从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的保险费。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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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周岁 | 基本保额×30% |
已满1周岁未满2周岁 | 基本保额×60% | |
含2周岁至70周岁 | 基本保额 | |
70周岁后 | 基本保额×50% | |
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未满60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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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领取保险金 | 全残 |
基本保额×10% (未满60周岁) |
全残满1周年且持续全残 |
基本保额×20% (未满60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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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满2周年且持续全残 |
基本保额×70% (未满60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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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津贴 |
基本保额×0.5% (保单生效第2年起每2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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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礼金 |
基本保额×50% (70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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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基本保额×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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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未满1周岁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30% |
已满1周岁未满2周岁 | 基本保额×60% | ||
含2周岁至70周岁 | 基本保额 | ||
70周岁后 | 基本保额×50% | ||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20% (确诊时未满70周岁且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只领取一次,最高领取不超过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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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护理辅助金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20% (自主生活能力晚期丧失时未满70周岁且晚期丧失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只领取一次,最高领取不超过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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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费 | 不承担责任 | 免交余期保费 |
附加险-中意附加年年安康女性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70周岁前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 |
70周岁后 | 基本保额×50% | ||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20% (确诊时未满70周岁且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只领取一次,最高领取不超过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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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护理辅助金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20% (自主生活能力晚期丧失时未满70周岁且晚期丧失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只领取一次,最高领取不超过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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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面部整形手术 | 不承担责任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手术时未满70周岁,只领取一次不超过基本保额的20%及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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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自伤、自残、未遵医嘱、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等;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