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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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以下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我们承担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 (1)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汽车或公司(单 位)上下班班车,自踏入汽车或班车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 或班车车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2)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一般道路交通工 具期间,即踏入汽车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门止 这一期间。 (3)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列车或轮船, 自踏入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列车舱门或轮船 船体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4)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自 通过机场安全检查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班机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 害事故; 若在上述(1)、(2)、(3)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起 180 日内,以此次意外伤害事故为 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在上述(4)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以此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 因身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四倍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7)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若本合同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若本合同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细菌、病感染、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参加高风险运动、流产、分娩、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交通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民航班机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