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第12章所列任何一种特定疾病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伤残程度,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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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按合同第12章对特定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合同第12章所列任何一种特定疾病,并自特定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含第180天)仍处于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保险公司每年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最多给付5年。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 (2)累计已缴的合同的保险费×160%的20%。 |
特别护理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按合同第12章对“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和“严重帕金森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述两种特定疾病中的一种,并自特定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含第180天)仍处于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别护理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
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并达到合同附件《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的1级或2级伤残,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后(含第180天)仍处于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保险公司每年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最多给付5年。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 (2)累计已缴的合同的保险费×160%的20%。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已缴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缴的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缴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160%。 如果保险公司按主合同的约定开始给付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特别护理保险金或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附加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至8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