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的期间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或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但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则无等待期。
1、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按本合同附表一对轻症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被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同一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三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相同疾病导致其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且两次轻症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不超过180天(含第180天),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2、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按本合同附表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当我们第一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同一种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两次,且两次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需大于365天。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两次后,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的定义,我们仅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支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前(含80周岁生日当天),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我们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按本合同附表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在确诊患第一次重大疾病(不包含恶性肿瘤)之日起365天内(含第365天),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则我们不予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4、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按您已经缴纳的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其中包含依照本合同第3.3条以保险费自动垫缴方式垫缴的保险费和豁免疾病确诊日后至保险合同终止日期间已实际豁免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于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一项。
5、豁免保费
在等待期后,按本合同附表一对轻症疾病或附表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自该疾病确诊日起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剩余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豁免保险费后,您不得再办理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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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的期间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或确诊患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终止。但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则无等待期。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按合同附表一对轻症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被确诊患合同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同一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三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相同疾病导致其确诊患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且两次轻症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不超过180天(含第180天),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按合同附表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第一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同一种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两次,且两次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需大于365天。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两次后,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的定义,保险公司仅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支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前(含80周岁生日当天),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按合同附表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在确诊患第一次重大疾病(不包含恶性肿瘤)之日起365天内(含第365天),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则保险公司不予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保险公司按您已经缴纳的合同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其中包含依照合同第3.3条以保险费自动垫缴方式垫缴的保险费和豁免疾病确诊日后至保险合同终止日期间已实际豁免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对于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 |
豁免保险费 | 在等待期后,按合同附表一对轻症疾病或附表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自该疾病确诊日起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豁免合同剩余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豁免保险费后,您不得再办理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或患本合同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因本合同附表二所列第32项、第33项和第80项所导致的除外);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第3种至第9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