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 天内(含第90 天)的期间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或确诊患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但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则无等待期。
1、 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住院治疗,我们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
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100 元×投保份数×住院天数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见8.6)住院治疗,我们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
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100 元×投保份数×(住院天数-3)
因疾病住院的免赔期为3 天,即我们从被保险人住院第4 天开始给付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
2、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在18 周岁前(不含18 周岁生日当天)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或者被保险人在18 周岁后(含18 周岁生日当天)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住院治疗,我们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200 元×投保份数×住院天数
3、 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白血病;或者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前(不含18 周岁生日当天)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严重川崎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住院治疗,我们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300 元×投保份数×住院天数
4、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住院;或者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且因病情需要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我们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300 元×投保份数×重症监护天数
本附加合同所称重症监护室指医院内为因病情严重需要重症监护及医疗护理的病人而设立的设施,有重症监护专科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持续护理和治疗,并设有精密监护及复苏抢救的设备,例如:心脏除颤机、人工呼吸机、紧急药物,作生命体征如心率、血压持续测试等。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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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 | 如果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 (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住院治疗,将按以下 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 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100 元×投保份数×住院天数 在等待期后,如果因疾病住院治疗,将按以下方 法计算并给付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 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100 元×投保份数×(住院天数-3) |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如果在18 周岁前(不含18 周岁生日当天)初次发 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或一种 以上的重大疾病;或者被保险人在18 周岁后(含18 周岁生日当天)初次 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的 重大疾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住院治疗,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 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200 元×投保份数×住院天数 |
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如果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白血病; 或者在等待期后,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前(不含18 周岁生日当天) 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严重川崎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 原因住院治疗,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 金: 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300 元×投保份数×住院天数 |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 如果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 (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住院;或者在等待期后,如果 因疾病住院,且因病情需要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将按以下方 法计算并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300 元×投保份数×重症监护天数 |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住院治疗,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的影响;
9、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10、被保险人非医疗必需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或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或被保险人进行疗养、静养、康复性治疗;
11、被保险人因任何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所引起的治疗或手术;
12、被保险人所患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包括受伤、异常症状和疾病;
13、不孕不育治疗、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或分娩以及避孕、节育(含绝育);
14、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见8.20)、摔跤、武术、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高空飞行(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等高风险活动;
1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因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第22 项和附表二所列第32 项和第33 项所导致的除外),或患性传播疾病或特定传染病,或患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6、牙科治疗(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除外),或任何原因导致的矫形、整容、美容手术、牙科修复或整形,或安装假牙、假眼、假肢、助听器等残疾用具,或心理咨询等;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参加高风险运动、产前产后检查、妊娠、既往症、先天性畸形、静养、康复性治疗、牙科治疗、地震、台风、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障期限:至30周岁
投保年龄:0-15周岁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一般住院津贴金 | 疾病 |
100 元×投保份数×(实际住院天数-3) (保单生效90天后住院可领取) |
意外 | 100 元×投保份数×实际住院天数 | |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金 |
200 元×投保份数×实际住院天数 (保单生效90天后住院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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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津贴金 |
300 元×投保份数×实际住院天数 (保单生效90天后确诊白血病或满18周岁前确诊严重川崎病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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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室金 |
300 元×投保份数×实际住院天数 (因意外或保单生效90天后疾病导致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