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年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日与保单周年日为同一日,则本合同的年金金额为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生日当日所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年金领取日分别为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周岁生日当日。
2、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3、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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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合同的年金金额为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所对应的 保单账户价值的10%。 自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 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若合同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将按年金金额给付年金,给付后合同的保 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1) 生存; (2) 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年金金额; (3) 给付年金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100 元。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将按照以下 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 您累计所缴纳的保险费-您累计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合同已产 生的年金; (2) 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将按保险期间届满 时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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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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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至21周岁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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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10%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年金金额,付年金后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100元,可领取年金。)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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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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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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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已领保单账户价值-已产生的年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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