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 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所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3、 年金
自年金首次领取日起,至合同终止时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生存,且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500 元时,我们将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 %给付年金。给付后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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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将按 身故时所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将按全残时 所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年金 | 自年金首次领取日起,至合同终止时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如果 生存,且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500 元时,将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 1 %给付年金。给付后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年金首次领取日由您和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可以选择以下任一 时间作为合同的年金首次领取日: (1) 年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 (2)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 (3)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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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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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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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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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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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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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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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1% (年金领取日起,每年领取一次;年金领取日可在投保时选择55周岁或 60 周岁或65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