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3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结束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 %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身故/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3、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根据您的选择,按照以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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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如果在年满18 周岁、19 周岁、20 周岁、21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结束时仍生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 %给付生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2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结束时仍生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 %给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在年满3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结束时仍生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 %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将根据您的选择,按照以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自合同生效时起,至年满3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的,将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 (2)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自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的,将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的200 %给付满期保险金。 |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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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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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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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至21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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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18至21周岁若生存,每年领取一次) |
2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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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60% (生存至25周岁,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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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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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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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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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保单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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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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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保单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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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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