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紧急住院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向援助服务机构提出救援申请,援助服务机构的医生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入院治疗时,援助服务机构为被保险人提供协助安排入院服务,同时我们承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以下住院)医疗费用:
(1)住院费:包括检查费、化验费、护理费、ICU 病房费、诊断费、治疗费、病房(床位费)及膳食费用、住院服装及住院日常用品费;
(2)手术费:包括手术费、手术室使用费、手术器材费、手术用血浆、器械及材料费、麻醉费;
(3)处方药品费:医院指定的主治医生开出的药品费。援助服务机构的医生将与被保险人的就诊医院和医生保持必要的联系,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的医疗情况进行跟踪监控,以保证被保险人获得合适的医疗救治。
本附加合同所称必需且合理的紧急住院医疗费用,以被保险人接受治疗当地的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我们对紧急住院医疗费用所承担的给付责任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费用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项保险金给付时,若被保险人按政府或法律规定取得补充,或从任何机构、个人、其它医疗保险取得补偿,则我们仅针对剩余部分给付。
2、 旅行紧急救援服务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向援助服务机构提出救援申请,我们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提供如下服务,并依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费用,我们通过援助服务机构就各项服务所承担的费用最高以本附加合同所附《旅行紧急救援服务费用限额》中所相对应的各项服务费用限额为限,超额部分的服务费用需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① 紧急医疗转运
如果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且经援助服务机构的医生判断其所在医院无法提供适当处理时,我们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安排适当的通讯、交通工具及医疗护送小组,将被保险人转移至可提供适当医疗保健服务的最近医院,但不一定位于国籍国或常住国。我们还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支付必要的与紧急医疗转运有关的交通费用以及在其安排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附属费用。
援助服务机构有权决定被保险人的病情是否严重到必须提供紧急医疗转运服务。援助服务机构还保留根据其当时所知的全部事实和情况,决定被保险人转运目的地和转运的方式、方法的权利。
② 紧急医疗转运回国籍国或常住国
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了由援助服务机构提供的紧急医疗转运并住院初步治疗后,援助服务机构的医生从医疗角度判断需转运回国,我们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安排正常航班或援助服务机构认为适当的其它交通工具转移被保险人返回国籍国或常住国国内继续治疗。我们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通讯和语言翻译支持,移动医疗器材,轮椅、担架及其它辅助设备,及专业医疗护理人员。我们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支付必要的与医疗转运回国有关的交通费用以及在其安排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附属费用。
③ 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籍国或常住国
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我们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根据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亲属的愿望,运送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返回国籍国或常住国。棺木或骨灰坛规格必须符合国际航空运输标准。若情况允许并合法,援助服务机构可以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
④ 亲友探病
如果被保险人单独旅行,因连续住院治疗已达8天及以上,而需其亲友前往探视,并经援助服务机构事先同意时,我们可通过援助服务机构安排一位由您指定的亲友前往医院探病,并支付一张往返国籍国或常住国到被保险人入住医院的经济舱机票的费用。此项费用不包括食物、饮料、通讯及其它服务费用。同时援助服务机构不承诺该亲友可以获得该国的签证,并且不承担签证费用。
⑤ 协助送返未满十八周岁的同行子女回国籍国或常住国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突发急性病、紧急医疗转运或不幸身故,导致随行未满十八周岁子女无人照料,我们可通过援助服务机构安排一位未满十八周岁子女经最近途径返回国籍国或常住国国内,并支付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的费用,但其原有之机票应交由援助服务机构处理。必要时,我们可通过援助服务机构安排护送人员随行返国。
⑥ 康复期间的住宿
如果在对被保险人实施紧急医疗转运后,因治疗或康复必需,我们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妥善安排并支付必要的、紧急医疗转运回国之前的住宿。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向援助服务机构提出救援申请,我们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提供如下服务:
⑦ 电话医疗咨询
如果被保险人身体不适或遇到紧急医疗状况,可拨打援助电话得到援助服务机构医生的医疗咨询服务。此项电话医疗咨询服务不应被视为电话诊疗、120、911 或所在国家(地区)急救电话服务。
⑧ 医疗机构介绍和建议
根据被保险人要求及其身体状况、病情等,援助服务机构可向被保险人介绍并推荐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医生、医院、诊所、牙医和牙医诊所(合称“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及其工作时间。援助服务机构不提供任何医疗诊断和治疗服务,也不能保证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选择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最终决定权在于被保险人。
⑨ 协助、安排就医住院
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病情等,援助服务机构可协助被保险人在当地尽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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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住院医疗费用给付 | 如果在中国境外旅行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向援助服务机构提出救援申请,援助服务机构的医生在确认需要入院治疗时,援助服务机构为提供协助安排入院服务,同时我们承担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以下住院医疗费用。 |
旅行紧急救援服务 | 如果在中国境外旅行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向援助服务机构提出救援申请,我们将通过援助服务机构提供如下服务,并依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费用,我们通过援助服务机构就各项服务所承担的费用最高以合同所附《旅行紧急救援服务费用限额》中所相对应的各项服务费用限额为限,超额部分的服务费用需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龄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 岁(出生满30 天)至70 周岁。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住院或需要紧急救援服务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或需要紧急救援服务,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生化武器、恐怖活动;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的影响;
9、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10、 被保险人非医疗必需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或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或被保险人进行疗养、静养、康复性治疗;
11、 被保险人因任何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所引起的治疗或手术;
12、 被保险人所患的既往症,包括受伤、异常症状和疾病;
13、 不孕不育治疗、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或分娩以及避孕、节育(含绝育);
14、 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高空飞行(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等高风险活动;
15、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性传播疾病或特定传染病;
16、 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7、 牙科治疗(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除外),或任何原因导致的矫形、整容、美容手术、牙科修复或整形,或安装假牙、假眼、假肢、助听器等残疾用具,或心理咨询等;
18、 地震、台风、洪水及火山爆发;
19、 在下列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
亚洲:伊朗、阿富汗;印度尼西亚的亚齐、马鲁古、伊里安、加里曼丹省;塔吉克斯坦、黎巴嫩、伊拉克、巴基斯坦、巴勒斯坦、以色列、东帝汶、叙利亚
非洲: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布隆迪、中非、塞拉利昂、卢旺达、阿尔及利亚、刚果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苏丹、利比亚、索马里、安哥拉
欧洲:塞尔维亚、黑山、阿尔巴尼亚、波黑中美洲:海地
南极洲:南极洲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国家管制药品的影响、非医疗必需的检验、检查、遗传性疾病、既往症、妊娠、异位妊娠、参加高风险运动、患艾滋病、牙科治疗、地震、台风、洪水及火山爆发、在伊朗、尼日利亚塞尔维亚等国家发生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紧急住院医疗费用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
旅行紧急救援服务 |
紧急医疗转运+紧急医疗转运回国籍国或常住国+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籍国或常住国+亲友探病+协助送返未满十八周岁的同行子女回国籍国或常住国+康复期间的住宿+电话医疗咨询+医疗机构介绍和建议+协助、安排就医住院+医疗翻译服务+紧急口讯传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