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责任保险附加游客意外医疗费用保险(20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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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发生的医疗及看护费用负责赔偿: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公立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每人1000元人民币免赔后,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的范围内按80%比例进行赔偿;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每人100元免赔额后,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的范围内按80%比例进行赔偿;

 

(三)保险期间届满时旅游者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情况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最多延长15日;住院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多延长60日。但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间不能超过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

 

(四)符合第(一)、第(二)或第(三)项条件住院治疗,经医生认定,确需他人看护的,保险人对且仅对其一名看护人的食宿费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范围内按以下标准给付看护保险金:境内治疗每天限额50元,境外治疗每天限额150元人民币,最长给付30天。

 

(五)对每一旅游者一次或者累计赔付的医疗和看护费用达到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时,本保险合同项下的对该旅游者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责任起迄

 

保险人承担本附加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的期间为被保险人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的旅行时间,以被保险人提前申报的组团清单所载明的旅游行程起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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