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全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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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该保险期间根据您的选择并经我们同意,可以为20 年和30 年,或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或8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投保年龄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 岁(出生满30 天)至60 周岁。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发生上述第3 种至第7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
全残 | 保险金额 |
满期金 | 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