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下列期间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7.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8.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影响而导致的急性疾病;
9.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10. 意外伤害事故、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其它医疗,或前述任何一种情形导致的急性疾病;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9)、先天性缺陷、遗传性疾病,或患性传播疾病或特定传染病,或患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患职业病;
13. 投保前已患有的、或已接受治疗、诊断或服用药物的疾病;
14. 地震、台风、洪水及火山爆发。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