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作之日起 10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的并发症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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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突发急性病起 10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的并发症导致身故的,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
同主险合同。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1.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之一患急性病并因该急性病或其 并发症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患急性病并因该急性病或其并发症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性传播疾病;
(3)投保时已患有但未治愈的疾病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
(4)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5)精神与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6)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捐献器官的行为;
(7)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治疗及康复治疗、整容手术、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8)化学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之一患急性病并因该急性病或其并发症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患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投保时已患有但未治愈的疾病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流产、分娩、精神与行为障碍、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捐献器官的行为、疗养、矫形、化学污染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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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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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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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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