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所列烧伤情况之一的,本公司按该烧伤在附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如果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如果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如果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金额较高,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如果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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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伤保险金 | 在本保单保险期间内,如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保单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所列烧伤情况之一的,按该烧伤在附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保单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
如果在下列期间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烧伤,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7.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8.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10.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11.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其它医疗,或前述任何一种情形导致的伤
害;
12. 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5.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烧伤 | 约定保额 x 人身烧伤程度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或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故意行为导致被杀害、患艾滋病、病毒感染、进行高风险活动、置身于空中运输工具中、因精神疾病导致的伤害、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流产、妊娠分娩、未遵医嘱、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