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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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7.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伤残,并达到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附件)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附件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等;分娩、流产等;因精神疾病导致的伤害;参加高风险运动等;细菌、病毒等感染;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