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照等同于身故保险金的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3、 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4、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全残的,我们在给付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照等同于全残保险金的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5、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将按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照等同于身故保险金的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将按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如果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全残的,在给付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照等同于全残保险金的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将按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保单生效未满4周年 | 约定保额 x 保单年度数 |
保单生效已满4周年 | 约定保额 x 4 |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保单生效未满4周年 | 约定保额 x 保单年度数 |
保单生效已满4周年 | 约定保额 x 4 | |
全残 | 保单生效未满4周年 | 约定保额 x 保单年度数 |
保单生效已满4周年 | 约定保额 x 4 | |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 | 保单生效未满4周年 | 约定保额 x 保单年度数 |
保单生效已满4周年 | 约定保额 x 4 | |
满期金 | 保单生效未满4周年 | 约定保额 x 保单年度数 |
保单生效已满4周年 | 约定保额 x 4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