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且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所备齐的理赔文件时个人账户尚未设立,则我们将按照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依照本合同第5.5 条的约定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且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所备齐的理赔文件时个人账户尚未设立,则我们将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照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依照本合同第5.5 条的约定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的5%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该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同时本合同终止。
3、持续奖金
如果您在第一到第三个保单年度内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或等于基本趸缴保险费的25%,且在第三、四、五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将分别按照基本趸缴保险费扣除持续奖金发放当时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后的余额的1%发放持续奖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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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且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所备齐的理赔文件时个人账户尚未设立,则将按照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依照本合同第5.5 条的约定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且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所备齐的理赔文件时个人账户已经设立,则将按照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所备齐的理赔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且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所备齐的理赔文件时个人账户尚未设立,则我们将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照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依照本合同第5.5 条的约定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的5%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该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且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所备齐的理赔文件时个人账户已经设立,则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照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所备齐的理赔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的5%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该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同时本合同终止。 |
持续奖金 | 如果在第一到第三个保单年度内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或等于基本趸缴保险费的25%,且在第三、四、五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将分别按照基本趸缴保险费扣除持续奖金发放当时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后的余额的1%发放持续奖金。 |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5);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8)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合同终止时,我们按照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所备齐的理赔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本合同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个人账户未设立 | (已交保费-初始费用)x110% |
个人账户已设立 | 保单账户价值x 110% | |
意外身故 | 个人账户未设立 | (已交保费-初始费用)x5% |
个人账户已设立 | 保单账户价值x5% | |
持续奖金 |
(趸交保费-已领取保险金)x1% (如保单前3年累计已领取保险金小于或等于趸交保费的25%,则在第3/4/5周年日可领取,共可领取3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