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身故前,已领取以下第2项意外残疾保险金或第3项意外烧烫伤保险金,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先扣除此2项已领取的保险金。
2、 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残疾,并达到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我们给付各项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在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发生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我们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3、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烧烫伤,并达到本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附表二)所列烧烫伤情况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如果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金额为准;如果后次意外烧烫伤保险金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如果前次意外烧烫伤保险金金额较高,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如果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我们给付各项意外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和残疾,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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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在身故前,已领取以下第2项意外残疾保险金或第3项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先扣除此2项已领取的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残疾,并达到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烧烫伤,并达到本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附表二)所列烧烫伤情况之一的,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7、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8、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10、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其它医疗,或前述任何一种情形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者除外);
14、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或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 种至第14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已领取保险金 |
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烧烫伤 | 约定保额 x 人身烧伤程度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或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故意行为导致被杀害、病毒感染、进行高风险活动、置身于空中运输工具中、因精神疾病导致的伤害、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流产、妊娠分娩、未遵医嘱、酗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