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且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所备齐的理赔文件时个人账户尚未设立,则我们将按照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依照本合同第5.5 条的约定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且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所备齐的理赔文件时个人账户尚未设立,则我们将按照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依照本合同第5.5 条的约定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的105%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且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所备齐的理赔文件时个人账户已经设立,则我们将按照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所备齐的理赔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称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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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且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所备齐的理赔文件时个人账户尚未设立,则将按照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且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所备齐的理赔文件时个人账户已经设立,则将按照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所备齐的理赔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且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所备齐的理赔文件时个人账户尚未设立,则将按照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依照本合同第5.5 条的约定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的105%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且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所备齐的理赔文件时个人账户已经设立,则将按照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所备齐的理赔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合同终止时,我们按照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所备齐的理赔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本合同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个人账户未设立 | (已交保费-初始费用)x105% |
个人账户已设立 | 保单账户价值x 105% | |
全残 | 个人账户未设立 | (已交保费-初始费用)x105% |
个人账户已设立 | 保单账户价值x105%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