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岁(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缴费期间:趸缴,5/10/15/20年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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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扣除合同所有已经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 |
身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扣除合同所有已经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按合同约定的保额给付保险金。 |
康复津贴保险金 | 如果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在病愈出院后,将按 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的80%乘以住院天数给付康复津贴保险金。每次 住院累计最多给付可达365 天。如果在7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 日前住院,则每一保单年度的康复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4 天为 限。 |
住院急诊保险金 | 住院治疗,且在前一天因此进行急诊,我们按合同约定保额给付保险金。 |
特定住院手术医疗保险金 | 如果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在住院期间经医生诊断必须且 已经施行合同附表中所列明的任何一项特定手术项目时,按 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的50 倍给付特定住院手术医疗保险金。 |
急救医疗运送保险金 | 如果必须且已经使用救护车运送且住院治疗,或在住院 期间必须且已经使用救护车运送且转院治疗,按合同的每日住 院津贴金额的2 倍给付急救医疗运送保险金。同一次住院期间的急救医疗 运送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严重烧烫伤住院保险金 | 如果烧烫伤并且达到以下两种标准任意之一的,且经医院诊断必 须住院治疗,将按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的50 倍给付严重烧 烫伤住院保险金,同时保险责任终止。 (1) 头颈部严重烧烫伤面积占体表皮肤面积的比例≥8%; (2) 四肢和躯干(不含头颈部)严重烧烫伤面积占体表皮肤面积的比例 ≥20%。 |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 如果住院且因病情需要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将按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乘以入住重症监护室的天数给付重症监护室保 险金。每次入住重症监护室累计最多给付天数为365 天。如果在 7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住院并入住重症监护室,则每一保单年度的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4 天为限 |
肾透析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起180 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 如果初次、并经医院确诊患慢性肾脏疾病,并且因肾脏 功能呈现慢性且不可逆性的衰竭,同时开始接受长期定期的肾脏透析治疗, 按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乘以实际肾透析治疗的天数给付肾 透析保险金。 |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住院、烧烫伤或进行肾透析、急诊、急救、手术,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烧烫伤或进行肾透析、急诊、急救、手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的影响;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
8.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9.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10. 被保险人非医疗必需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或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或被保险人进行疗养、静养、康复性治疗;
11. 被保险人因任何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所引起的治疗或手术;
12. 被保险人所患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包括受伤、异常症状和疾病;
13. 不孕不育治疗、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或分娩以及避孕、节育(含绝育);
14. 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高空飞行(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等高风险活动;
15.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性传播疾病或特定传染病,或患精
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6. 牙科治疗(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除外),或任何原因导致的矫形、整容、美容手术、牙科修复或整形,或验光配镜,或安装及购买假牙、假眼、假肢、助听器等残疾用具,或心理咨询等;
17. 地震、台风、洪水及火山爆发。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扣除合同已经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扣除合同所有已经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肾透析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180 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并经医院确诊患慢性肾脏疾病,并且因肾脏功能呈现慢性且不可逆性的衰竭,同时开始接受长期定期的肾脏透析治疗,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乘以实际肾透析治疗的天数给付肾透析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或者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 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住院治疗,我们按照以下第2 至第8 项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乘以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含入住重症监护室期间)累计最多给付天数为365 天。如果被保险人在7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住院,则每一保单年度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4 天为限。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住院且因病情需要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乘以入住重症监护室的天数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每次入住重症监护室累计最多给付天数为365 天。如果被保险人在7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住院并入住重症监护室,则每一保单年度的重症监护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4 天为限。严重烧烫伤住院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烧烫伤并且达到以下两种标准任意之一的,且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的50 倍给付严重烧烫伤住院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 头颈部严重烧烫伤面积占体表皮肤面积的比例≥8%;
(2) 四肢和躯干(不含头颈部)严重烧烫伤面积占体表皮肤面积的比例≥20%。
康复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在病愈出院后,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的80%乘以住院天数给付康复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累计最多给付可达365 天。如果被保险人在7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住院,则每一保单年度的康复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4 天为限。
住院急诊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在住院治疗的前一天,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进行急诊,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的50%给付住院急诊保险金。同一次住院以给付一次住院急诊保险金为限。
急救医疗运送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必须且已经使用救护车运送且住院治疗,或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必须且已经使用救护车运送且转院治疗,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的2 倍给付急救医疗运送保险金。同一次住院期间的急救医疗运送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特定住院手术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在住院期间经医生诊断必须且已经施行本附加合同附表中所列明的任何一项特定手术项目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的50 倍给付特定住院手术医疗保险金。每类别特定手术以给付一次为限,累计给付的特定住院手术医疗保险金以住院津贴金额的150 倍为限。
主险--中英人寿保安康终身寿险(A 款)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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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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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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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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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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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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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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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中英人寿附加保安康医疗保险(A款)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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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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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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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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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补贴额×实际肾透析治疗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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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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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
(因疾病导致报销,需保单生效已满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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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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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
(因疾病导致报销,需保单生效已满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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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烧烫伤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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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补贴额×50
(因疾病导致报销,需保单生效已满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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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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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补贴额×80%×实际住院天数
(因疾病导致报销,需保单生效已满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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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急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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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补贴额×50%
(因疾病导致报销,需保单生效已满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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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医疗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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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补贴额×2
(因疾病导致报销,需保单生效已满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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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住院手术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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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补贴额×50
(因疾病导致报销,需保单生效已满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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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牙科治疗、患艾滋病、参加高风险运动、妊娠并发症、流产、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遗传性疾病、进行疗养、静养、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