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伤害而住院治疗,我们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津贴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每次住院天数
如果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而住院治疗,我们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住院津贴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每次住院天数-3)
因疾病住院的免赔期为3 天,即我们从被保险人住院第4 天开始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指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每次出院与再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60天,则多次住院均视为同一次住院,即其保险金计算和给付均按同一次住院办理。
本合同住院津贴保险金全年累计给付不超过180天。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30天(含)内的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但累计给付不超过180天。
2.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伤害,因病情需要而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我们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每次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每次重症监护室治疗天数
如果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而住院,且病情需要而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我们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每次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每次重症监护室治疗天数-3)
因疾病住院的免赔期为3天,即我们从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室第4天开始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本合同重症监护室保险金全年累计给付不超过30天。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30天(含)内的重症监护室治疗,我们承担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责任,但累计给付不超过30天。
本合同所称重症监护室指医院内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重症监护及医疗护理的病人而设立的设施,有重症监护专科医生和护士提供24小时持续护理和治疗,并设有精密监护及复苏抢救的设备,例如:心脏除颤机、人工呼吸机、紧急药物,作生命体征如心率、血压持续测试等。
3.无理赔优惠
如果本合同持续生效满5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在该5个保单年度内未发生理赔,则在第5个保单年度届满且本合同续保时,您可享受无理赔优惠,该优惠相当于您前5个保单年度所缴本合同保险费总和的15%,用于抵缴第6个保单年度本合同的保险费,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您选择了分期支付保险费,则该优惠也须与保险费的支付一起分期享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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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保险金 |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伤害而住院治疗,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津贴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每次住院天数。 如果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而住院治疗,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住院津贴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每次住院天数-3) 因疾病住院的免赔期为3 天,即从被保险人住院第4 天开始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 如果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伤害,因病情需要而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每次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每次重症监护室治疗天数。 如果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而住院,且病情需要而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每次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每次重症监护室治疗天数-3)。 因疾病住院的免赔期为3天,即从入住重症监护室第4天开始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
无理赔优惠 | 如果本合同持续生效满5个保单年度,且在该5个保单年度内未发生理赔,则在第5个保单年度届满且本合同续保时,可享受无理赔优惠,该优惠相当于前5个保单年度所缴本合同保险费总和的15%,用于抵缴第6个保单年度本合同的保险费,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选择了分期支付保险费,则该优惠也须与保险费的支付一起分期享受。 |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住院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
7.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8.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9. 被保险人非医疗必需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或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或被保险人进行疗养、静养、康复性治疗;
10.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的影响;
11. 被保险人因任何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所引起的治疗或手术;
12. 被保险人所患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包括受伤、异常症状和疾病;
13. 不孕不育治疗、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或分娩以及避孕、节育(含绝育);
14. 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见10.17)、摔跤、武术、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高空飞行(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等高风险活动;
15.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性传播疾病或特定传染病,或患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6. 牙科治疗(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除外),或任何原因导致的矫形、整容、美容手术、牙科修复或整形,或验光配镜,或安装及购买假牙、假眼、假肢、助听器等残疾用具,或心理咨询等;
17. 地震、台风、洪水及火山爆发。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住院津贴 | 疾病导致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际住院天数-3)x 住院日补贴额 |
意外导致 | 实际住院天数x 住院日补贴额 | ||
重症监护室津贴 | 疾病导致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际住院天数-3)x 住院日补贴额 |
意外导致 | 实际住院天数x 住院日补贴额 | ||
无理赔优惠 |
已交保费x15% (保单生效前5年未发生过理赔,则上述金额可抵第6年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因挑衅导致被杀害、康复治疗、捐献器官、酗酒、先天性疾病、未告知既往症、流产、分娩、进行高风险活动、患艾滋病、矫形整容手术、按照残疾用具、心理咨询、自然灾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