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前往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200元后,按余额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前文所述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是指:
1.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2.从侵权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的10倍为限。
二、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前往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根据
被保险人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意外住院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的住院天数以1000天为限;在一个保险年度中,本公司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的住院天数最高以100天为限。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
本公司将继续承担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至住院结束,但给付责任最长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起第30日。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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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前往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将根据在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及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200元后,按余额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前文所述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是指: 1.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2.从侵权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为限。 |
意外住院每日补贴给付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前往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根据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意外住院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的住院天数以1000天为限;在一个保险年度中,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的住院天数最高以100天为限。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在附加合同终止时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 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至住院结束,但给付责任最长不超过附加合同终止之日起第30日。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酗酒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
7.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流产或分娩(含剖宫产)所致;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9.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心理咨询,因意外导致的外科整形手术不受此限;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11.被保险人因患精神病、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而进行治疗者;
12.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
发生上述第1、2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3至12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怀孕流产、从事高风险运动、精神障碍、整容手术、腰椎盘突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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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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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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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出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领取的报销部分-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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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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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额×实际住院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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