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满期给付 颐养天年:
充足满期保险金,助您安享晚年生活,颐养天年。
灵活缴费 自由搭配:
缴费年期灵活多样,并可以和其他附加险种进行自由搭配,满足您多方位的保险需求。
生命关爱 提前给付:
末期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助您达成未了的心愿。
红利分享 锦上添花:
客户可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在享有各项保障的同时使您的投资得到增值。
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全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全残,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自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复效日起一年后(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患末期疾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本说明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复效日起一年后,如果患末期疾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 如果在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患末期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发生上述第2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
全残 | 保险金额 |
生命关爱金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1年后确诊末期疾病,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平均存活期在 6 个月以下,可领取) |
满期金 | 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