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其本人用来缴纳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最近一期保险费的信用卡帐户有未偿还金额,则本公司按照未偿还金额向被保险人的该信用卡帐户支付信用卡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信用卡意外身故保险额),同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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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三)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滑雪、滑冰、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狩猎、探险、特技、赛马、驾驶卡丁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