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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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18-65周岁
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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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时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种类,在本合同列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以内,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全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至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本公司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对应的伤疾保险金。如本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与以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不同,则对于要扣除的原有残疾程度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需要按照本次乘坐的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予以调整,即根据以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次乘坐的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而重新计算。

 

同一被保险人的同类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当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乘坐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乘坐交通工具的界定

本合同所指“乘坐”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其时间范围按以下规定界定: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自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汽车、火车、轮船,自进入汽车(或火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或火车)车厢或离开轮船甲板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至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投保人与本公司须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及其起始日、结束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起始日零时开始,至结束日二十四时结束。

 

如果被保险人乘坐本合同的约定交通工具在保险期间内起飞(出发、起航)后未在保险期间内降落(到达、靠港)的,保险期间自动延长至该航班(车次、班次、航次)降落(到达、靠港)后、被保险人离开机舱(车厢、甲板)终止,但保险期间的延长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后12小时(本合同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三、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滑雪、滑冰、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狩猎、探险、特技、赛马、驾驶卡丁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五、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十六、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时间不在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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