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险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的关税,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或在被保险人出具委托书的情况下向海关直接缴纳。
因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转让保险机动车,不论合法与否;
“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保险机动车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而使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
(三)因违反中国法律而致保险机动车被中国政府罚没或扣押;
(四)中国海关应征税款与保险合同列明的责任限额的差额;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与保险机动车同时失踪。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适用范围 本附加险仅适用于具有粤港、粤澳两地号牌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