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在保险合同签订地的地市级行政区域外(保险合同签订地在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以外)发生特约本条款的对应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其受托人因保险机动车丧失行驶能力或灭失或处理保险事故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非计划内的临时交通费用和临时住宿费用,保险人给予补偿:
(一)临时交通费用:
1、将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送往目的地或送回出发地,需要转乘汽车、火车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2、在事故发生地处理交通事故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3、往返事故发生地处理保险事故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二)临时住宿费用:在事故发生地住宿而发生的住宿费用。
丧失行驶能力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无法正常行驶、自行移动,必须由救援车拖曳、牵引方可移动。
(三)本特约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按照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方案协商确定。
每次事故产生的临时交通费用和临时住宿费用赔偿金额之和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在一个保险期间内,临时交通费用与临时住宿费用累计赔偿金额之和达到累计赔偿限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