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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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间的不同,按照下列约定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所有累计已缴保险费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为E组,则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保险公司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四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为E组,则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为E组,则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轻症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未满70周岁时作出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该轻症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又符合轻症疾病释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 白血病关爱保险金 | 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所患重大疾病是白血病,则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白血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 生命末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出现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又符合生命末期阶段释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自该轻症疾病确诊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应缴日起,豁免附加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