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各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给付后本合同随之终止。
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之一的,本公司将按照确诊时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给付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之一的,本公司将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并自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
除被保险人自女性特定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65天内接受的子宫、双侧卵巢或双侧输卵管全切除手术符合本合同2.2.4的约定,本公司给付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外,本合同项下其他保险责任终止;若未发生前述手术的,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之日起满365天终止。
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原位癌之一的,本公司将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金,且豁免自女性特定原位癌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本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原位癌指发生于乳房、子宫、卵巢、输卵管、阴道五个特定部位的原位癌。
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等待期后发生疾病,经专科医生诊断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首次接受本合同所约定的女性特定手术之一的,本公司将按照该女性特定手术治疗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确诊本合同2.2.2约定的女性特定恶性肿瘤,并自确诊之日起365天内接受子宫、双侧卵巢或双侧输卵管全切除手术的,本公司按照女性特定恶性肿瘤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妊娠期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签发日(或最后复效日)起365天后,且在被保险人年满5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因怀孕而导致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妊娠期疾病之一的,本公司将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妊娠期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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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之一的,保险公司将按照确诊时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给付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之一的,保险公司将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并自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 除被保险人自女性特定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65天内接受的子宫、双侧卵巢或双侧输卵管全切除手术符合合同2.2.4的约定,保险公司给付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外,合同项下其他保险责任终止;若未发生前述手术的,合同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之日起满365天终止。 |
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原位癌之一的,保险公司将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金,且豁免自女性特定原位癌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原位癌指发生于乳房、子宫、卵巢、输卵管、阴道五个特定部位的原位癌。 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等待期后发生疾病,经专科医生诊断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首次接受合同所约定的女性特定手术之一的,保险公司将按照该女性特定手术治疗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确诊合同2.2.2约定的女性特定恶性肿瘤,并自确诊之日起365天内接受子宫、双侧卵巢或双侧输卵管全切除手术的,保险公司按照女性特定恶性肿瘤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
妊娠期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自合同签发日(或最后复效日)起365天后,且在被保险人年满5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因怀孕而导致患有合同约定的妊娠期疾病之一的,保险公司将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妊娠期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给付后合同随之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金、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和妊娠期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除上述“2.3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中其他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至60/70/8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