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本公司将按下列给付生存年金: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生存金为累计已缴保险费×20%;
自第6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止,每第3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生存金为基本保险金额。
祝寿金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本公司将按约定给付祝寿金:1)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小于或等于55周岁,且在其65周岁至74周岁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或2)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大于55周岁,且在本合同第10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至第19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
贺喜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900%给付贺喜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日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年金-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年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下列给付生存年金: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生存金为累计已缴保险费×20%; 自第6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止,每第3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生存金为基本保险金额。 |
祝寿金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祝寿金:1)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小于或等于55周岁,且在其65周岁至74周岁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或2)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大于55周岁,且在合同第10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至第19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 |
贺喜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900%给付贺喜金,合同随之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日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年金-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至10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