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当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对本项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给付仅限一次,合同随之终止;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释义的,保险公司仅按照一种重大疾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合同随之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除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将按照该特定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若为男性,特定疾病指肝部恶性肿瘤或肺部恶性肿瘤;被保险人若为女性,特定疾病指乳腺恶性肿瘤或子宫恶性肿瘤。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该轻症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又符合轻症疾病释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就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给付一次为限。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1、身故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日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
|
期满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期满日,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期满保险金,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一)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二十(20)年,将按附加合同、主合同及中宏附加乐选保险费豁免疾病保险合同(若有)所有累计已缴保险费的110%(百分之一百一十)给付期满保险金;
(二)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至八十(80)周岁,且:
1、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投保年龄小于等于四十(40)周岁,将按附加合同、主合同及中宏附加乐选保险费豁免疾病保险合同(若有)所有累计已缴保险费的120%(百分之一百二十)给付期满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投保年龄大于四十(40)周岁,将按附加合同、主合同及中宏附加乐选保险费豁免疾病保险合同(若有)所有累计已缴保险费的110%(百分之一百一十)给付期满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