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但若被保险人在保单账户建立前身故,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二、生存年金
若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三年且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10,000 元,本附加合同的年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给付生存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交申请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及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保险合同期满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给付生存年金。
三、期满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期满日,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期满保险金,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按照身故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
生存年金 | 若合同生效满三年且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10,000 元,合同的年金受益人 可向我们申请给付生存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交申请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及以后的 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保险合同期满日),若生存,我们将按照合同当时的 保单账户价值的10%给付生存年金。 |
期满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期满日,我们将按合同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给付期满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单账户价值+利息 (利息自身故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
生存年金 |
保单账户价值×10% (保单生效满3年且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10000元可申请年金,每年领取一次) |
期满金 | 保单账户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