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
(一)、若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发生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二)、若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发生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合同的保险金额; 2、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但是,若我我们已依据合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身 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合同的保险金额; 2、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期满保险金
若生存至八十五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期满 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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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一)、若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发生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二)、若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发生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合同的保险金额; 2、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但是,若我我们已依据合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身 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合同的保险金额; 2、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
期满保险金 | 若生存至八十五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期满 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与中宏附加长保健康Ⅱ甲款长期疾病保险合同合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与中宏附加长保健康Ⅱ甲款长期疾病保险合同合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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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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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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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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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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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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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或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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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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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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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酗酒、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猝死、精神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分娩、整容、置身非运营飞行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