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间的不同,按照下列约定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第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与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小者之和:
1、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
2、人民币10 万元。
(二)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第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0%。
二、期满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期满日,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期满保险金,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的第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与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小者之和: 1、身故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 2、人民币10 万元。 若在合同的第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0%。 |
期满保险金 | 生存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期满日,我们将按合同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期满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和主合同相同。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保单生效起5年内 |
(保单账户价值×10%+利息)或(10万元+利息) (利息自身故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
保单生效含5年后 |
保单账户价值+利息 (利息自身故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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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金 | 保单账户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