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下表所列比例给付生存年金: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一)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二)身故日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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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一)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二)身故日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 |
生存年金 |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我们将根据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下表所列比例给付生存年金:自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保险人59周岁是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我们给付保额的10%。60周岁时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保额的100%。61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保额的20%。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每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保额的10%。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的十五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明及保险费发票,本公司将退还已收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自始无效,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保险费
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按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保险单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为止。保险费应缴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依据投保人选择的缴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日。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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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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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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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5年,至5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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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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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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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周岁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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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2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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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5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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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0% (每5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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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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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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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酗酒、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猝死、精神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分娩、整容、置身非运营飞行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