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 现金利益给付
本公司将依照保险单所载的现金利益给付金额定期向被保险人派发现金。
二. 期满利益给付
若本合同在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五足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支付被保险人期满利益,此期满利益金额为保险单上所载的期满利益给付金额。
本公司在给付此项利益后,本合同继而终止。
三. 身故利益给付
如接到被保险人身故的证明,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赔付受益人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累计所缴的基本利益保障的保险费及其至身故之日的按每年 2.5%的复利计算的利息,扣除已给付的累计现金利益给付后的余额;
2、身故日基本利益保障的保证现金价值。
若本合同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则本公司将从上述两项利益给付金额中予以扣除。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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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累计所缴的基本利益保障的保险费及其至身故之日的按每年 2.5%的复利计 算的利息,扣除已给付的累计现金利益给付后的余额; 2、身故日基本利益保障的保证现金价值。 |
期满利益给付 | 若合同在生存至二十五足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有效,我们 将支付被保险人期满利益,此期满利益金额为保险单上所载的期满利益给付金额。 我们在给付此项利益后,合同继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任何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签发日起二年内(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签发日为准),不论在任何精神状况下自杀身亡;
四.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所患疾病;
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时,本公司将给付受益人或继承人当时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但须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感染HIV、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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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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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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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金额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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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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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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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