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利益给付
若接到被保险人身故的证明,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赔付受益人保险单或批注上注明的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帐户价值净值,并给付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利益给付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之前身故,其保险金额给付将按保险单或批注上注明的保险金额乘以以下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不满一周岁 20%
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40%
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60%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80%
满四周岁或以上 100%
二、期满利益给付
在被保险人生存至一百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给付当时的保单帐户价值净值,本合同随之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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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利益给付 | 若接到身故的证明,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合同保险责任范 围以内,我们将赔付受益人保险单或批注上注明的保险金额及身故 时的保单帐户价值净值,并给付利息,合同随之终止。 |
期满利益给付 | 在生存至一百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我们将给付当时的保单 帐户价值净值,合同随之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任何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签发日起二年内(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签发日为准),不论在任何精神状况下自杀身亡;
四、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所患疾病;
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时,本公司将给付受益人或继承人当时本合同的保单帐户价值净值,本合同随之终止。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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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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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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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一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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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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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一周岁,未满二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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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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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二周岁,未满三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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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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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三周岁,未满四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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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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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四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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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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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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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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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感染HIV、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