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及中宏附加安康无忧长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的 105%。
二、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重大疾病之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作出,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利益,本合同随之终止。
重大疾病利益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基本利益保障的保险金额;
2、本合同及中宏附加安康无忧长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的 105%。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之前发生的重大疾病,其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时年龄 保险单上所载的基本利益保障的保险金额的比例
不满一周岁 20%
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40%
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60%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80%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不幸身故,受益人将得到身故保险金,金额为基本保险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的105%,合同随即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保单签发九十天后或在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重大疾病利益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基本利益保障的保险金额 (2)基本保险合同所缴保险费的105% |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十四日内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明及保险费发票,本公司将退还已收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自始无效,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四十年, 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止。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利益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与中宏附加安康无忧长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合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投保人给付本合同与中宏附加安康无忧长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合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利益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身故 | 已交保费×105%+利息 | ||
重大疾病 | 不满1周岁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20% |
满1周岁不满2周岁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40% | |
满2周岁不满3周岁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60% | |
满3周岁不满4周岁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80% | |
满4周岁后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或已交保费×105%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遗传性疾病等;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