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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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在医院进行择期手术时因遭受医疗意外或医疗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自医疗意外或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以该次医疗意外或医疗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医疗意外或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医疗意外或医疗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医疗意外或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90%,每级相差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3)保险公司对每一所负的给付身故保险金及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保险单所载该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手术并发症保险金 | 在医院进行择期手术时因遭受医疗意外或医疗事故,且在保险期间内以该次医疗意外或医疗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合同约定的手术并发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手术并发症及定义详见附录),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单所载对应的手术并发症保险金额给付手术并发症保险金。 |